保密
隱私-(信託契約不公開註冊),信託的資產法律擁有權與委託人分離,並在不同司法管轄權的地區由專業受託人代為管理及執行「信託契約」。受託人有責任對委託人及其「信託契約」保密。
法律
信託法(Law of Trusts)是“衡平法”的重要部份,由14世紀英國“普通法”顯生而來1。普通法系社會如英、美、香港或新加坡的信託法已十分成熟,如世界首富比爾蓋茲、香港首富李家誠、中國女首富吳亞軍都成立了家族信託。
註:香港法律概論 第三板第十章信託法
承傳
在法律上,信託將資產擁有權及委託人分開,讓資產更有系統地分配。受託人只需根據委託人的意願按「信託契約」分配財產,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糾紛,亦免卻冗長又昂貴的遺囑認證過程。
增值
如設置得宜,離岸信託可用於減輕稅務及稅項(如增值稅、所得稅或遺產稅等),信託亦被視為一種規避政治及經濟不穩風險的可靠理財工具。香港投資環境同全世界接軌,投資資產可以從香港擴展到全球。